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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刑更1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7-28

案件名称

练俊伟犯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刑更1264号罪犯练俊伟,现在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服刑。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丽云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练俊伟犯挪用公款罪、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0元。被告人练俊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11年11月10日以(2011)浙丽刑终字第157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1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浙江省十里丰监狱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衢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利伟出庭履行职务,浙江省十里丰监狱指派警官洪继方出庭履行职务,罪犯练俊伟,证人严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练俊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练俊伟对执行机关的减刑建议无异议。出庭检察员对执行机关提请罪犯练俊伟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练俊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上述事实,有证人严某的证言,《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练俊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和检察员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练俊伟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自2011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5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关新审 判 员  庄向东代理审判员  王其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