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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8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国超与重庆伟朝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超,重庆伟朝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812号原告张国超,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渠县。被告重庆伟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新桥石梯沟115号附1-7-2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李洋,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国超与被告重庆伟朝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国超于2016年4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国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国超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肖 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俸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