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郓城县彩云副食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郓城县彩云副食超市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541号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西。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恩泽、刘海军,广东正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郓城县彩云副食超市,经营者赵彩云,经营地址山东省郓城县东门街南段。委托代理人任仲新,男,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郓城县彩云副食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军生代理审判员 李现光人民陪审员 田建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