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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法定代表人王文俊,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法定代表人陈伟朋,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关于河南元昊建造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保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2014)安仲裁字第46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工作需要,为减少当事人诉累,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安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安仲裁字第460号裁决书,由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收到本裁定书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屹审判员 张国伟审判员 闫 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智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