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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赖金章与叶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金章,叶桂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196号原告赖金章,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叶桂树,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金章与被告叶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金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金章负担。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