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4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赖金章与叶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金章,叶桂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4民初1196号原告赖金章,男,197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叶桂树,男,1973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金章与被告叶桂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以此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金章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赖金章负担。审判员 张晓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伟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