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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民申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道香与巫溪县环境卫生管理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民申34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道香。委托代理人:龚正才。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巫溪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夏忠明,该所所长。再审申请人王道香因与被申请人巫溪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以下简称巫溪环卫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0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道香申请再审称:王道香向一、二审法院举示了大量证据证明王道香与巫溪环卫所之间成立了劳动关系,巫溪县政府为解决环卫工人节假日及休息日工资待遇召开会议要求拟定具体方案,不具有劳动关系县政府要求拟定方案,应当判令巫溪环卫所给王道香补发9年的双休日工资和五险一金。综上,王道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是王道香与巫溪环卫所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巫溪环卫所是否需要按劳动关系支付王道香从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的加班工资13041.60元。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规定,当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后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再建立劳动关系。本案中王道香的身份证显示其生于1953年11月18日,其于2008年1月从事环卫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的女工人退休年龄,其与巫溪环卫所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其次,王道香诉讼主张要求巫溪环卫所支付其从2008年1月至2009年7月间的加班工资13041.60元,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条件是王道香与巫溪环卫所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由于双方于2008年1月起建立的是劳务关系,王道香依法享受了相应的劳务费,其主张按劳动关系支付加班工资13041.60元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综上,王道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道香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媛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