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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81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马冈与周文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冈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冈,周文敏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井冈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81民初121号原告马冈。被告周文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冈与被告周文敏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冈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冈承担。审判员  尹慧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鄢能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