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茅箭执字第014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彭玉香、刘朝兵与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玉香,刘朝兵,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茅箭执字第01408号申请执行人彭玉香。申请执行人刘朝兵。被执行人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公园路北居委会1号楼3单元202室。负责人陶普全,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彭玉香、刘朝兵申请执行湖北宏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十堰中民四终字第002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