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民初34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锦煌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蒋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346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锦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蒋太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4民初3468号原告:黄锦煌,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负责人:贺晓龙。被告:蒋太勇,住湖南省洞口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锦煌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花都支公、蒋太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需要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也无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锦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俞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邝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