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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2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魏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2民初73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兴华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0850273-X。负责人郭保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谭远胜,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职工,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魏东,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彭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与被告魏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在本案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0元,减半收取7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分行负担。审 判 长  何凌云人民陪审员  殷 珍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