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民终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克亮与崔焕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克亮,崔焕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民终11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克亮,又名李红克,男,1967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杨唯真,河南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崔焕清,男,197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郭存贞,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克亮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克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唯真、被上诉人崔焕清的委托代理人郭存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5)襄民初字第182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重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退还李克亮。审 判 长 张丽萍审 判 员 尤 薇助理审判员 刘 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付艳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