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03执7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匡蓉、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蓉,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03执724号申请执行人匡蓉,女,汉族,生于1977年6月21日,住绵阳市涪城区,号码:510724197706212429。被执行人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205418427),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南塔路50号。法定代表人:尹万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匡蓉申请执行(2014)涪民初字第4834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绵阳市亨利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邱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