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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29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玉田县玉田镇城三村村民委员会与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田县玉田镇城三村村民委员会,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胖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9行初23号原告:玉田县玉田镇城三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玉田县玉田镇城三村。法定代表人:张荣贵,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玉田县无终西街753号。法定代表人:崔凤齐,任该办公室主任。第三人:胖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田县玉田镇城三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玉田县房屋征收办公室、第三人胖玉兰要求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无效一案中,原告玉田县玉田镇城三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玉田县玉田镇城三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田县玉田镇城三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玉田县玉田镇城三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孙江山审 判 员  杨月清代理审判员  李玉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