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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金卫华与周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卫华,周应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368号原告金卫华。。被告周应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卫华与被告周应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卫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卫华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景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