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731行审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涿鹿县国土局与涿鹿乾垣汽贸有限公司不履行行政处罚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涿鹿县国土资源局,涿鹿乾垣汽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731行审30号申请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涿鹿镇人民北街。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局局长。被申请人涿鹿乾垣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涿鹿县张家堡镇曹堡村。法定代表人戴某某,该公司负责人。因被申请人不履行行政处罚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涿鹿县国土资源局认为涿鹿乾垣汽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涿鹿县张家堡镇曹堡村集体土地6.81亩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7月10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涿国土资罚字(2015)75号)送达当事人,并于2016年1月8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拒不履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606号);2、涿鹿县国土资源局限期接受调查通知书(涿国土资通字(2015)第606号)及送达回证;3、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8)、接受调查通知书(编号608)及送达回证;4、立案呈批表;5、涿鹿乾垣汽贸有限公司的现场照片6张;6、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局部);7、现场勘验笔录及涿鹿乾垣汽贸有限公司违法占地示意图;8、戴树旺的户籍证明信及涿鹿涿鹿乾垣汽贸有限公司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9、涿鹿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10、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涿国土资罚告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1、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编号:01)及送达回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涿国土资罚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为: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对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3.14亩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3.67亩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计罚款68100元,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本院认为,申请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涿鹿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涿国土资罚字(2015)7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2、3、4项内容,准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明芝审判员 :杨秀娥审判员 :董秀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建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