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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区商初字第3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与韩某甲、于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韩某甲,于某,韩某乙,焦某,营口快达金航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区商初字第355号之一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中山大街1号。负责人:和永强。被告:韩某甲。被告:于某。被告:韩某乙。被告:焦某。被告:营口快达金航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营盖公路东侧(临空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程新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诉被告韩某甲、于某、韩某乙、焦某、营口快达金航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0元,减半收取230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000元,由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宣化福田雷萨泵送机械厂承担。审 判 长  李 飞代理审判员  张立强人民陪审员  刘晓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