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执字第004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同管道(盐城)有限公司、袁加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上海申同管道(盐城)有限公司,袁加珍,周楷林,周丽,陈汝珍,上海申同管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00450-1号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世纪路盐都区财政局五楼508室。法定代表人单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申同管道(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居委会境内。法定代表人陈品磊,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袁加珍。被执行人周楷林。被执行人周丽(曾用名周燕)。被执行人陈汝珍。被执行人上海申同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121号220室。法定代表人杜罗逊,该公司董事长。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上海申同管道(盐城)有限公司、袁加珍、周楷林、周丽、陈汝珍、上海申同管道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盐城市盐都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上海申同管道(盐城)有限公司、袁加珍、周楷林、周丽、陈汝珍、上海申同管道有限公司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盐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梅审判员 丁忠军审判员 葛存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