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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与李丹、林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李丹,林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75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解放北路55号。负责人沈勇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卞进峰、邹元,江苏居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丹,男,196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被告林怡,女,1964年3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太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太湖支行)诉被告李丹、林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农行太湖支行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农行太湖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农行太湖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6元减半收取为3343元、保全费25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6553元,由农行太湖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陶 玉代理审判员  叶文杰人民陪审员  顾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许 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