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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60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卢婉婉与蔡坦、卢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婉婉,蔡坦,卢丽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狮民初字第6086号原告卢婉婉,女,198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林清沛、曾嘉湘,福建华达(石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坦,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卢丽美,女,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石狮市。原告卢婉婉与被告蔡坦、卢丽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婉婉的委托代理人曾嘉湘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卢婉婉诉称,二被告共同向其借款100000元,其于2011年11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100000元给二被告。因原、被告是亲戚关系,所以双方并未签订借款凭证,但二被告借款后经多次催讨拒不偿还。上述借款系二被告的共同借款,且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系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为此,原告卢婉婉请求判令被告蔡坦、卢丽美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0.5%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二被告于1999年1月28日登记结婚。被告蔡坦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原告卢婉婉借款100000元,原告卢婉婉于2011年11月20日将借款本金100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于被告蔡坦。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及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蔡坦未还款。2015年11月17日,原告卢婉婉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卢婉婉的陈述,以及原告卢婉婉提交的其本人居民身份证1份、二被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二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1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历史流水明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各1份等证据予以证实。二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以上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卢婉婉与被告蔡坦之间的借贷关系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历史流水明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等证据为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应认定被告蔡坦尚拖欠原告卢婉婉借款本金100000元,被告蔡坦应承担还款责任予以偿还。本案借款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卢婉婉要求按照月利率0.5%计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借款产生于二被告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本案借款系被告蔡坦个人债务,本案借款及利息应按二被告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应当共同予以偿付。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坦、卢丽美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卢婉婉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月利率0.5%计付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蔡坦、卢丽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清漂审 判 员  蔡芳桅人民陪审员  侯国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小玲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