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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藏0225执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次仁与尼玛吉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拉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次仁,尼玛吉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藏0225执11号申请执行人次仁,女,藏族,1970年10月28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被申请执行人尼玛吉拉,女,藏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系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人,现住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拉孜县。本院在执行次仁与尼玛吉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藏0225民初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德吉央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向巴土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