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402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潘某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02刑初36号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男,1983年5月6日出生。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诉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迎慧、闫爱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某(另案处理)借用鹰豪爆破公司资质与名门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在7月中旬将本市新华区中兴路绢纺厂家属院6号楼全部拆掉。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受李某某指使,喊来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当晚凌晨赶到现场,与已经等在现场的二、三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开始着手实施强拆。胡某甲等人架设梯子通过阳台进入6号楼17号住户被害人胡某乙家,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胡某乙及其母亲麻某被打伤并被强行抬出房屋,挖掘机将胡某乙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胡某乙、麻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潘某某供述、被害人胡某乙、麻某陈述、证人刘某甲、王某、宋某甲、李某、彭某、胡某甲、孙某、周某、张某甲、刘某乙、庞某、陈某、田某、马某、郭某、张某乙证言、被告人潘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谅解书、收条、借据、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另案处理的同案犯刘某甲、王某、宋某甲、李某某供述、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字(2015)51095、510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李某某(已判刑)借用鹰豪爆破公司资质与名门地产公司签订拆迁合同,双方口头约定在7月中旬将位于本市新华区中兴路绢纺厂家属院6号楼全部拆掉。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潘某某受李某某指使,喊来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当晚凌晨赶到现场,与已经等在现场的二、三十名社会闲散人员开始着手实施强拆。胡某甲等人架设梯子通过阳台进入6号楼17号住户被害人胡某乙家,双方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胡某乙及其母亲麻某被打伤并被强行抬出房屋后,挖掘机将胡某乙家房屋强行拆除。经鉴定,胡某乙、麻某的伤情均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2015年9月22日,被告人潘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潘某某供述:李某某是我女儿的干爹。绢纺厂拆迁工地的拆迁工程是李某某和名门公司签的合同。2015年7月份的一天,李某某给我说:名门公司让拆房子,你喊几个人过来招呼着安全,晚上拆绢纺厂的房子。我在晚上22时许给胡某甲、马某二人打了电话,让他俩凌晨1点左右到绢纺厂工地,当天晚上我和王某某一起吃的饭,吃完饭后他也跟着我去了工地。去工地除了我喊去的三个人,还有十来个人,我都不认识,不知道是谁喊过去的。我和王某某到工地的时候,看见李某某、宋某甲、钩机上的几个人在绢纺厂工地大门口站着,一会从外边又过来十来个人,李某某交待胡某甲和这又过来的十几个人中的几个人一起抬着梯子,让他们去第二栋楼上去看看,胡某甲他们前边走,我和宋某甲、钩机上的人一起往被拆迁的楼那去,李某某也没有跟我说什么就走了,去哪里了我不清楚。我到被拆迁的楼那后,我看见胡某甲第一个爬着梯子从楼的西北角爬上去,在他后面又上去了四个人(我都不认识),这四个人上去后,我听见喊了声,接着我看见胡某甲捂着脸沿着梯子从楼上下来,我一看,胡某甲左边的脸上的肉都掉下来了,我赶紧捂着他的脸,宋某甲扶着胡某甲去医院了。后我又回到工地的西北角,我看见钩机在扒南边的防盗门,门被扒开后,我看见楼上的四个人分别拖着一男一女从楼上拖了下来,扔到西南角的墙边,钩机就开始扒房子,我看人从楼道里弄出来了,房子可以扒了,我就去市第一人民医院了,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当时砍住胡某甲脸的时候,我就给李某某打电话,他说先赶紧去医院,后来他也去医院了。出事后,李某某没有说扒房子的事先停停。和胡某甲一起上到被拆迁楼上的人不是我喊的,我都不认识,这些人过去是防止在拆迁过程中有人捣乱,维护现场秩序的。拆迁当天晚上名门公司没有工作人员到现场。李某某和名门公司签的合同,我是听他指挥,他让干什么就干什么。宋某甲是搞拆迁的,李某某没有拆迁经验,李某某包的工程,宋某甲负责拆,具体情况要问李某某。李某某和名门公司商量拆迁一事时,就他和名门的孙总,没有别的人参与。出事后我没再见过胡某甲,我现在联系不上他。李某某让我找些人到绢纺厂拆迁工地是怕在拆迁工程中有人找事,我们拆不成房子。从楼上被抬下来的一男一女我没有看清有伤没有,因为我当时在西北角站着,他俩被抬到南边空地上了,后来我听说这一男一女被打伤了,这一男一女是被谁打伤的我没看见,应该是我们过去拆迁的人,具体是谁我不知道,应该是和胡某甲一起上楼的四个人。拆迁合同是李某某与名门地产之间签的拆迁合同,李某某和我口头约定这个拆迁工程挣钱我们俩对半分。李某某负责与名门地产公司协调关系,我负责拆迁现场的安全工作,如果白天拆迁时旁边有人,就劝到一边,人要是不到一边的话看情况处理。之前,我们了解胡某乙和他妈在绢纺厂这幢楼里住,在强拆之前的几天李某某交待我说让我找点人把6号楼拆了,我就和刘某甲打了电话,让他安排点人,我又和胡某甲、马某、王某某打电话,安排在7月12日凌晨去拆6号楼。7月11日凌晨没拆成,到7月12日凌晨的时候,刘某甲安排的一个人带了有十几个人过来找我,我们当时在绢纺厂门口见的面,当时李某某、宋某甲也在场,李某某当着我们几个人的面安排说,让我找几个人上到楼上,确定下楼上有人没人,我就让胡某甲、马某、王某某和手机号153××××3101这个人带过来两个人一起上楼看看,上楼去看看的目的就是再确定下楼内胡某乙和他妈在楼上住没有,如果在楼上住的话就强行抬下来,然后把房子拆了。我后来听胡某甲说他把门推开后就被胡某乙砍住了,胡某甲从楼上下来,我扶着他去宋某甲的车上,宋某甲拉着胡某甲去医院,我又返回工地时,胡某乙和他妈已经被人抬下来。案发两天前,李某某告诉我说:如果楼上没有的话正常拆迁,如果有人的话强行从楼上抬下来强拆房子,李某某说这个话的时候我、胡某甲、马某、王某某都在场,当时是在绢纺厂门口说的。在我们到达拆迁这幢楼之前,我们不确定胡某乙和他妈在楼内住。当天晚上拆迁,我喊那么多人到现场的目的就是怕有人,我当时没上楼,在楼下,我看见胡某甲他们用梯子上的楼,没过多久胡某甲捂着脸从楼上下来。在拆迁的前一天,李某某让我喊点人过来参与拆迁,让我给人家1.5万元的辛苦钱。案发当天凌晨6点多,153××××3101这个手机号的人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找我要钱。我说我在市第一人民医院,我俩商量在劳动路、大众路口见面,我和李某某一起过去,李某某把钱给我,我又把钱给了这个人。2、被害人胡某乙陈述:2015年7月12日凌晨2点左右,我和我妈在家中睡觉,以前我们睡觉时把屋里的灯开着,今天晚上我们把灯关了,我睡觉的床头靠着家的房门,正睡着,有一个光线照在我脸上,我被惊醒,就准备起来关门(因为天气热,楼道有防盗门,我就把家的房门开着),我刚起来,从外边进来大概十个人,把我从家中拉到门外,我就顺手抓住一个啤酒瓶,就被那些人给夺了回来,啤酒瓶就放在我家门口,我为了防止拆迁,事先准备啤酒瓶和砖头,用酒瓶、砖头砸他们。那些人把啤酒瓶夺下后,砸在我头上,这时我妈也从家里面出来喊救命,我开始反抗,那些人把我的双手反拽着,按在地上,他们又用啤酒瓶摔在我后脑勺,把我砸晕,我头刚往上扬一下,那些人又用砖头砸了我一下,我晕了几秒钟,那些人把我拉到二楼处,有个人去开楼道的防盗门,但是防盗门反锁着打不开,他们就让外边的挖掘机把防盗门给打开,然后把我拉到楼外,在拉我时,我听到有人喊“把监控和手机拿走”(我为了防止拆迁,在家中安装了监控系统)。我被他们抬到6号楼外边,把我放倒在地上,我坐起来,那些人就用脚踢我的头,这时我妈也被他们拉到我旁边,他们开始拆房子,因为感觉近,他们又把我拉到7号楼中间的空地上,这时挖掘机在扒我们的房子,我动不了,我妈就过去喊,那些人就过来,指着我对我妈说如果再动,就打我。我妈就站着不动了。挖掘机就开到装挖掘机的大板车上,我为了不让挖掘机车走,我就爬上平板车,这时平板车拉着挖掘机往中兴路南行走,我坐在挖掘机的皮带处,看见出租车就喊:救命,打110。看见有人骑自行车的也喊救命,走到开源路时,开挖掘机的司机发现我在车上,就告诉开平板车的司机说:有人在车上,就赶快跑。我看车不停,就用车上的铁锹把车玻璃打烂,又用一根钢筋棍捣司机,后来在新华路锦绣花园出处停下,他们从车上下来,把我手里的钢棍夺过去,打了我两下,他们接个电话就跑掉了,后来我用出租车司机的手机报了110,轻工路派出所民警赶到询问了我,把我送到第二人民医院。我不知道那些人是什么人,没见过。大概有五十多人。拉挖掘机车的车牌号是豫D×××××。他们对方有人还拿了电击棍和木棍,那些人打我时,我捞摸地上东西打他们,但被他们夺走了,我捞摸的有菜刀、啤酒瓶,我应该没有打到他们,我拿着菜刀,他们用棍将菜刀打掉了。我头上有伤,后脑勺被打破了,后脚椎骨折。应该是开发商来拆我家的房子,名门地产平顶山有限公司的人,我不知道他们怎么进的我家,后来听家属院的人说是爬梯子上楼进到我家的。刚开始,有三、四个人拉我的右手,把我拉出门外,我左手去抓厨房的菜刀,他们看见我拿把菜刀,就用镐把打掉我手里的菜刀,把我按倒在地上,我拿的菜刀没有砍到人。菜刀在我家厨房放着,后来被打掉在我家门口。3、被害人麻某陈述:2015年7月12日凌晨2时左右,我和儿子胡某乙正在家里睡觉,因天太热,我和胡某乙都在大厅里的大床上躺着,突然看见很多人已进入三楼我们住的房间,当时都已经把胡某乙抬出来了,我发现这情况就拿手机想打电话报警,紧接着进来五个20多岁的孩,4个人抬着我把我抬到二楼凉台楼梯口处,在他们把我抬出来时,我见到他们有十多个孩在三楼阳台附近乱打我孩,用啤酒瓶砸、拳打脚踢,几个人摁住他,我看到这情况喊叫,我一喊,抬我的这些人也开始打我,当时我就蒙了,乱的很、人多,后来他们这帮人喊着“挖掘机,过来,赶紧把防盗门(一楼)弄开”。后来他们从一楼把我抬到院里,当时胡某乙的情况我都不清楚了,再后来俺院里有人出来,他们带挖掘机都跑了。他们四个人分别抬住我的脚、手,有几个人打我我记不清了。我的胸部骨折,牙被打松了,额骨骨折等多处都有伤,浑身疼。4、另案处理的刘某甲供述:2015年7月初的一天,阳某给我打电话说:要是没事的话,绢纺厂那拆迁,你给找点人,我出点饭钱。由于2014年的时候我刚判过刑出来,还在缓刑期,我就拒绝了。又过了几天,阳某给我打电话,让我问问祥某,看他能不能找人,我说:我不参与,我不管,你要是想联系的话,你直接给他打电话。阳某说:你把祥某的电话号码给我,我直接给他联系。我先给祥某打了个电话说:阳某有点事,找我要你的号码。我当时没有给祥某说阳某找他干什么。祥某同意了,我就把祥某的号给阳某了,后来都是他俩电话联系、见面商量拆迁的事情的,具体商量的什么我不清楚。我和潘某某认识很长时间了,因为我以前出过事,潘某某感觉我能找来人,才给我联系让我找的,我拒绝后,我感觉阳某可能想着祥某能给他找来人,所以才要祥某的号的,事后我知道祥某找社会上的人参与拆迁了,潘某某给了祥某多少找人费用,祥某没有具体给我说,只是说给了有万儿八千元。前期他们商量的情况我不清楚,后来我通过新闻知道出事了,我给祥某打电话问有什么事没?祥某说:没事,把房子给拆了。我从祥某说话的语气里听出来,出事的时候祥某带有人参与拆迁了,具体带多少人我不清楚。祥某的电话是153××××3101。5、另案处理的王某供述:2015年6月份的时候,我和刘某甲等人在新华路北头的山上吃饭时,我通过刘某甲介绍认识了阳某,我们互相留了电话。到7月初的一天,阳某给我打电话问我:名门这边的工地拆迁,你能不能找点人过来帮忙。我说我找不来人,阳某说:你一会到名门售楼部来,到地方了再说。我当时在中原商场那,挂了电话后我走路来到名门售楼部,我到的时候阳某已经在那了,在售楼部里边阳某说等个人,等了二十多分钟,过来个人,我听见阳某喊这个人磊某,阳某和磊某在售楼部外边说话,说完后他俩进屋后,阳某对我说:没事,走吧,什么时候定住拆迁了给你打电话。我就走了,过了有两天,刘某甲给我打电话问我拆迁那事咋说的?我说我找不来人,刘某甲说:你看着办,想干了就干。我就在那等电话。期间,我和阳某等人一起吃过一次饭。7月10日白天的时候,阳某给我打电话说:明天晚上拆迁,你到凌晨1点多先到那,在工地门口接住人。第二天凌晨的时候,我到绢纺厂工地,我没见人,我给阳某打电话问他在哪?他说一会就过去了,过了有二十分钟左右,阳某和一个人(我不认识)过来了,我俩打了个招呼,阳某和这个人去售楼部了,我在门口等,人陆陆续续来了,有二、三个人打电话问我:去哪找你?我说在工地大门口,然后来人了我就把他们领到售楼部,领了好几波,大概有二十多人,在售楼部磊某、阳某、还有几个我不认识的在那商量事,具体商量什么我不清楚,给我打电话这二、三人中一个孩说是一个叫“小飞”的让过来找我的。之后在售楼部的人跟着磊某、阳某出去了,我在大门口没去现场,过了一会,我看见一个孩手捂着脸嘴里说着:快点、快点,我给砍住脸了。我看见他被人扶着坐上一辆停在院内停车场的车,他们开着车去医院了。过了有半个小时,我看见有人从里边工地出来,我看见有人走了,我也跟着走了,后来发生什么事我不清楚。到早上7点多,我俩又联系,在劳动路大众路路口磊某、阳某一起过来的,阳某拿着钱给了我1.5万元,后在诸葛庙那我把钱给了给我打电话要钱的人,我给了他1.2万元,剩余的3000元我给被玻璃瓶伤住的一个孩800元,花100元给他开了个房间,其余的2100元我自己留着了。6、另案处理的宋某甲供述:我是干拆迁工作的,我们公司名字叫鹰豪拆迁爆破有限公司,我们的负责人是李某某,他和名门地产签订的拆迁合同。2015年7月12日凌晨12点多,我在周某家里,磊某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带着工人,领着挖掘机和板车去名门世家工地院内停车场东边一点那家还没有搬迁的住户胡某乙那,名门工地上就剩这一家住户没有搬迁了,胡某乙是个钉子户,我们之前就去过几次都没有拆成。这次磊某在电话里给我说,不用管那么多事,只用带着工人和机器去,现场有人安排,房子里的人只要弄出来,我只要看到胡某乙房子里没有人就拆房子,别的事不用我管。我就给彭某打电话,让他负责找人、找车去工地上等着,我也开车去名门世家工地,我到工地的时候是凌晨1点多,我刚到地方,还没有走到那家钉子户楼下我就听见从三楼那家钉子户家传来男的声音,喊着:打住人了。然后我就赶紧上去看发生什么事了,我还没有上去从楼上已经被搀下来一个人,我看见是彭某的一个工人叫彬某的男孩脸上被砍了一刀,看着挺吓人的,我就招呼着送彬某去第一人民医院看伤去了,我开车去医院的时候,其他人还在工地上,在去医院的路上我接到磊某的电话问房子拆啥样了?我说:一个工人被砍了,我现在正往医院赶着送人。然后就挂电话了,之后到凌晨4、5点的时候,磊某来医院看看病号,说让我招呼好,然后就走了,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那一、二十个人什么也没有做,就在楼下站着,手里什么也没有拿,我不知道他们这么多人站在胡某乙家楼下做什么。这些人我不认识,这些人应该是磊某喊来的,也不知道听谁的指挥,我在现场没有看到胡某乙。这次磊某让我去胡某乙家拆迁,我不知道胡某乙和名门地产签合同没有。7、同案被告人李某某供述:我借用鹰豪爆破公司的资质和名门地产签订的拆迁合同,具体工作是受名门地产委托,房子没人的时候,我方出挖掘机和人工将房屋拆迁掉。名门地产和我们口头约定在7月中旬将6号楼拆掉,眼看时间快到了,那几天我们公司的人、名门的人都去观察了几天,发现6号楼3楼最后一户也没人住了,我给名门的孙总通过电话,说这两天6号楼没人了,抽空将6号楼拆了,孙总也同意了。7月12日凌晨的时候,正好我们的钩机不忙了,弯某(大名不知道)安排钩机去了,我听弯某说工人上去问问有人没,3楼住户胡某乙开开门拿着刀就往我们的工人胡某丙脸上砍去,将胡某丙面部砍伤,后来又上去几个人将胡某乙和他妈架出来,之后钩机就开始将胡某乙家的窗户挖掉。后来的情况我就不清楚了。弯某是公司负责钩机的。当天晚上参与拆迁的有弯某、钩机师傅、彭某、胡某丙、名门地产当天晚上安排有人和我们一起参与房屋拆迁没有我没问,弯某没说。7月12日早上7点多,弯某给我说这事后,我给孙总打电话汇报了,他说名门公司会做好善后工作,按照公司和国家和相关规定继续和胡某乙家谈房屋拆迁赔偿及其他一些善后工作。我们公司就是负责拆空房子的。当时我没在场,我不清楚什么情况。合同是我和名门地产签订的,我算是负责人。在拆迁现场我就知道胡某丙受伤了,胡某乙和他妈受没受伤我不清楚。2015年7月12日凌晨2、3点左右,我在佳田1120房间睡不着觉,我给宋某甲(绰号弯某)打电话问问拆房子拆的怎么样了,宋某甲给我说:咱们拆迁队工人在绢纺厂家属院被人打伤了,当时对方用刀砍着工人胡某丙的脸了。我就说:带着去医院看病去吧。当时我也没去现场看,我又给孙某(名门房产拆迁办经理)打电话说工人被打伤了,孙某让先看病,孙某在不在现场我不知道,因为这个拆迁的事情就是孙某一直负责着,我们7月12号发生这个事情以前我和孙某、宋某甲一直都在商量拆迁绢纺厂房子的问题,孙某属于总负责这个事情。7月11日晚上快12点的时候,我给宋某甲打电话,让他安排挖掘机和工人赶快去把6号楼的房子拆了。胡某乙家是否签订同意拆迁的协议我不知道,名门地产的孙某让我去拆胡某乙家的房子。我半夜喊人去拆胡某乙家的房子我说是让他们去看看,孙某给我说家里没人住了。7月11日我除了喊宋某甲去拆绢纺厂6号楼,我没有喊别人去。我半夜睡不着给宋某甲打电话,问他活干的怎么样,他给我说我们的一个工人受伤,他正在去医院的路上。这段时间,名门地产负责拆迁的孙某一直跟我说,让我们尽快把绢纺厂6号楼的拆迁活干完,7月11日,我和宋某甲一起去名门地产孙某的办公室,我们在一起商量,孙某跟我说让我们去看看,如果6号楼里没人,赶快把房子拆了算了,我就跟宋某甲交代,让他派个挖掘机,看看楼上有人没,没人的话,赶快把房子拆了。受伤的工人胡某丙是干什么的我不知道,是宋某甲找的。胡某甲当天晚上出现在拆迁现场是我让他过去的,因为晚上有拆迁,我怕胡某乙家找事,让他过去给宋某甲、彭某帮忙。胡某甲是干什么工作我不知道,我第一次供述说胡某甲是拆迁工人,是因为胡某甲被砍伤后,我们害怕,才和公安机关这么说的。7月13日下午,我和宋某甲约着见面去找名门的孙总(孙某)商量胡某甲被砍伤一事,我俩到孙总办公室后,宋某甲给彭某打了个电话,让彭某到孙总办公室,我们四个人在那坐着,我们先说了胡某甲被砍伤这事怎么办,孙总让先看病。同时给了20000元钱,还说看完病之后再说这个事,说完后,宋某甲提出来找两个农民工,就说当天晚上也参与拆迁了,到时候给作证的农民工每人2000元,孙某也没说什么就同意了。到7月15日下午,我和宋某甲、彭某、张某甲、还有两个上了年纪的农民工(我不认识)在名门售楼部后边的停车场那,我们在那商量派出所问情况了怎么应对,宋某甲安排着到了派出所了怎么说。宋某甲是怎么安排的我不记得了。以前在拆6号楼的时候,胡某乙曾找有十几个人拿着刀,不让我们拆,我担心万一名门没和胡某乙家协调好拆迁一事,他再找人,所以我才给潘某某说,让他找几个人过去招呼着,别有什么事了。潘某某找的谁我不清楚,我当时不在现场。孙总给的两笔钱,一笔是钩机的误工费(80000元),另一笔是胡某甲的看病钱(20000元)。5、证人彭某证言证实:其按照宋某甲的安排,通知挖掘机司机到达施工现场,看见李某某、宋某甲带着五、六个男孩进入工地,接着有“出警队”多人出现,现场聚集了三十多人,在售楼部西边“出警队”人员集合的地方,李某某和宋某甲跟这些人中一个个子低的领头的交待有话,说的什么自己听不见。自己看到有人架梯子上6号楼,胡某甲被砍伤,挖掘机挖掉了防盗门,有一男一女被许多人抬出来放到地上;事后李某某和宋某甲让自己和张某甲找人作伪证,并承诺给2000元钱,另证实胡某甲不是自己的工人,是宋某甲介绍给自己帮忙的。6、证人胡某甲证言证实:其十几天前跟着彭某干活的,7月11日晚是9点多接到彭某的电话让去工地干活,到工地后,那两个司机把梯子靠上扶着,自己上到三楼那一住户看是否有人,屋内冲出来一个人把自己砍伤了。7、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李某某与名门公司签订有拆迁合同,李某某对6号楼进行强拆自己并不知情,事后李某某告诉他找的人都是社会上的人,但之前自己一直对李某某强调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拆迁。李某某向其要求追加了80000元费用,其中包括钩机误工费、损坏费和当晚参与拆迁人员的辛苦费,公司有登记。另证实李某某说三个人受伤费用大,自己于7月13日从自己卡内取了20000元给李某某,这两笔钱李某某给自己打了一个总收条;事后做伪证的事情也是李某某提出来的。8、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其在公安机关第一次问笔录时作伪证了。案发当天自己并没有去过拆迁现场,是出事后张某甲给自己打电话让其喊着周某到工地,到后宋某丙教自己和周某到派出所该怎么说,还承诺事后给2000元钱,并说孙总已经安排好了,会摆平,只要这事说好了,去名门找人拿钱的事实。9、证人周某证言证实:其和宋某乙、春某甲都没去拆迁现场,是宋某乙喊着自己去工地,到工地后李某某和宋某甲对自己和宋某乙说:挨打的孩是跟着干活的,别的事不用管,名门公司把事摆平,李某某和宋某甲承诺到派出所做证,名门公司能给2000元钱的事实。10、证人张某甲证言证实:拆迁的事其不知道,没人给自己打电话安排工人;宋某甲让自己找人作伪证,自己就给宋某乙打了电话让他等自己电话,后宋某乙找自己商量作伪证的事,自己不同意,但后来他们怎么去派出所做的笔录自己不知道。11、证人刘某乙证言证实:其是平板车司机,案发当晚按照老板郭某交待到达工地,后来自己去厕所了,回来看见挖掘机已经开到了平板车上,自己与挖掘机司机庞某就拉着挖掘机离开了工地,到新华路时有个男子将平板车玻璃砸烂,并把自己和春某乙打伤的事实。12、证人庞某证言证实:其是挖掘机的司机。案发当天,老板郭某打电话让自己去了绢纺厂家属院拆迁工地干活,到拆迁工地,自己看见老彭、一个保安等五、六个人在工地门口北边站着说话,后自己在老彭的指挥下,开着挖掘机参与了拆迁,后自己和刘某乙开着平板车拉着挖掘机走到新华路时,有个男子将平板车玻璃砸烂,并把自己和刘某乙打伤了。13、证人陈某证言证实:其看到有一群人抬着个东西扔倒在上,后来听说扔的是胡某乙,这群人拿的有棍子,后来有挖掘机拆胡某乙家的房子,在医院看到胡某乙及胡某乙的母亲身上有伤,现场看着有百十号人的事实。14、证人田某证言证实:其看到有好多人在用挖掘机扒6号楼,看到有两个人扭着马某的胳膊,把马某按倒在地上,把马某的手机摔掉,并看到6号楼的麻某嘴烂着流着血,自己没有人看到有人被打,没有看到麻某是怎么受伤的事实。15、证人马某证言证实:其听见有扒房子的声音,就下楼看,碰见一群年轻男孩,大约有三十到四十个人,其中一个男孩把自己的手机抢走摔在地上,几个年轻孩将自己按倒在地上。后在6号楼下看见麻某在地上躺着,满嘴是血,但自己不清楚麻某是怎么受伤的事实。16、证人郭某证言证实:彭某租自己的挖掘机扒房子,但具体的事自己不清楚;事发当天,给自己干活的人打电话说有人将拉挖掘机的板车玻璃砸了,还把自己的工人打伤了的事实。17、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张某甲找我,借用鹰豪爆破公司的资质,他拿合同书过来,我给他盖章了。合同上是李某某的名字,我当时没看清。18、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字(2015)5109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根据胡某乙的检验情况,结合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DR片显示,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9.4条d)款之规定,评定胡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19、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字(2015)5109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根据损伤特征,麻某的损伤符合钝性物体所致。根据麻某的检验情况,结合平顶山市第二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及CT片显示,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4条t)款之规定,评定麻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平公物鉴(伤检)字(2015)51010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根据损伤特征,胡某甲的左眼睑、左鼻翼、右手大拇指根部剥脱符合钝性物体所致。根据胡某甲的检验情况,结合平顶山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依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2.3条a)款之规定,评定胡某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1、谅解书、收条证实:双方已和解,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另有被告人潘某某户籍证明、前科查证工作记录、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足。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伙同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寻衅滋事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潘某某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潘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被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2015年10月29日经平顶山市公安局中兴路分局指定决定监视居住,该期限应予以折抵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潘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46天,即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2016年4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毅助理审判员 姚 博人民陪审员 姚秋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