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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3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3民初120号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号普利商务中心*号楼****室。法定代表人吴经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广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风汽车公司工业工程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18元减半收取3409元,由原告山东思达建筑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进代理审判员  黄育琼人民陪审员  施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孙 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