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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02执88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张玲富、张世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玲富,张世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888-1号申请执行人张玲富,男,197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张世灵,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秀洲区。申请执行人张玲富与被执行人张世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16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玲富于2016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世灵支付货款2555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38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28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车牌为浙F-×××××小型汽车系被执行人张世灵所有,车辆一时难以查找,暂无法处置。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玲富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玲富以被执行人张世灵的财产一时难以处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准许,待条件成熟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本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1002执8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 奇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