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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执恢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清与被执行人金成镐、崔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113号结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崔清,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朝鲜族,无职业,住延吉市公园街园辉委十六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605130317。被执行人金成镐,男,1963年1月13日出生,朝鲜族,汪清牛牧有限公司经理,住延吉市河南街晨光委二十八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301132532。被执行人崔今(金成镐妻子),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朝鲜族,住延吉市河南街晨光委二十八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6310062521。申请执行人崔清与被执行人金成镐、崔今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延民初字第80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成镐、崔今自动履行了执行款60000元,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崔永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永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