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8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建冬与张红甫、朱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冬,张红甫,朱芳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73-1号原告刘建冬,男,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德。被告张红甫,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朱芳国,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刘建冬诉被告张红甫、朱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郎军山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人民陪审员 武扬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自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