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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民初2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刘建冬与张红甫、朱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冬,张红甫,朱芳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273-1号原告刘建冬,男,1984年12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宏德。被告张红甫,男,1985年9月25日生,汉族。被告朱芳国,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本院审理原告刘建冬诉被告张红甫、朱芳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郎军山代理审判员  冯淑娟人民陪审员  武扬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自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