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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梅民初字第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姚某某、许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姚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梅民初字第1102号原告冀某某,被告姚某某,被告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某与被告姚某某、许某某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之行为实属自愿,其意识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任德志人民陪审员  张文学人民陪审员  杜维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