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82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民初365号原告王某甲,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乔书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柳静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