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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民初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柯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拟稿:事由:附件:主送机关:抄送机关机密程度:字第号印发数量:年月日封发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902民初721号原告:柯某。被告:苏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柯某与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柯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某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柯某负担。审判员 梁 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浩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