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民初21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与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原湖南省九旺医药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原湖南省九旺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2110号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法定代表人陈海军,主任。被告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原湖南省九旺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号。法定代表人卢旺虎。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在诉讼过程中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本院冻结被告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号科研办公楼101(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第一层1010.76平方米、第四层1145.69平方米房产,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以其所有的位于望城坡雷锋大道西侧祥和苑11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号)对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原告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办事处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坡雷锋大道西侧祥和苑114号房屋(房屋产权证号:×××号��建筑面积:2203.95平方米)产权交易手续;二、冻结被告湖南省九旺医药有限公司即被告湖南省九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号科研办公楼101(产权证号:长房权证岳麓字第×××号)第一层1010.76平方米、第四层1145.69平方米房产产权交易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石志刚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人民陪审员 刘润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陈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