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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1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高瑞琴与常堆现、常雪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瑞琴,常堆现,常雪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1民初434号原告高瑞琴。被告常堆现。被告常雪珍。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洛龙大道33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瑞琴与被告常堆现、常雪珍、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瑞琴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瑞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瑞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代审判员  何海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梁亦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