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雷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341号原告韩某某,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雷某某,男,约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