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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雷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雷某某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1341号原告韩某某,男,1954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雷某某,男,约30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雷某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牛文良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