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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5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有太、郑建忠、赵连生、刘王印、刘顺仓诉被告燕喜德、燕宏恩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有太,刘王印,刘顺仓,赵连生,郑建忠,燕喜德,燕宏恩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5民初180号原告刘有太,男。原告刘王印,男。原告刘顺仓,男。原告赵连生,男。原告郑建忠,男。被告燕喜德,男。被告燕宏恩,男。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富强。原告刘有太、郑建忠、赵连生、刘王印、刘顺仓诉被告燕喜德、燕宏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查明,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农村空院权属和古槐侵权保护。本院认为,首先,对农村空院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现原告未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违反了法律规定,依法应予驳回;对古槐的侵权保护,根据《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的规定,应由澄城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局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陕西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原告刘有太、郑建忠、赵连生、刘王印、刘顺仓的起诉。诉讼费230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宏刚审 判 员  苏平刚人民陪审员  袁德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程 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