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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12民初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曹军与王义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王义林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2民初658号原告曹军。被告王义林。原告曹军与被告王义林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给付工资12000元并承担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6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4月22日,原、被告签订用工协议,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工作。被告于2014年12月21日出具欠条,注明:“今欠曹军工资壹万伍仟元。”后经原告索要,被告给付3000元,余款12000元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义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军工资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义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卜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