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8刑更4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董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兵08刑更402号罪犯董国强,男,1983年3月3日出生于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北野监狱三监区服刑。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13日作出(2009)德中刑三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董国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30日裁定对其将其原判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院于2013年12月17日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北野监狱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董国强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北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转监前,考核分218.5分,获表扬2次;转监后,考核分累计145.5分,获表扬7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2015年下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兑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董国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董国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32年9月1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凡会审判员 张 君审判员 邹 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蒙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