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3执1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吴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吴东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3执1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住所地平度市红旗路21号。负责人逄焕波,行长。被执行人吴东良,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吴东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吴东良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待查明被执行人吴东良具备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行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敬日审判员 许新生审判员 郭海雷二○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刘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