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潘金波与潘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波,潘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500号原告潘金波,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75********,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南岗乡岗北村后皂庄****号。委托代理人潘志兵,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春文,男,1974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740605501ⅹ,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南岗乡岗北村后皂庄*****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潘金波与被告潘春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金波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波撤回对被告潘春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晓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艳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