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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3民初15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潘金波与潘春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金波,潘春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23民初1500号原告潘金波,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75********,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南岗乡岗北村后皂庄****号。委托代理人潘志兵,灌云县侍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春文,男,1974年6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72319740605501ⅹ,汉族,居民,住灌云县南岗乡岗北村后皂庄*****号。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潘金波与被告潘春文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金波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潘金波的申请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金波撤回对被告潘春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潘金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晓娴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艳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