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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魏丽娟与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娟,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魏丽娟,女,44岁,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95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