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魏丽娟与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丽娟,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884号申请执行人魏丽娟,女,44岁,汉族,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四棵树乡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梨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7953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梨梨民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