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张某与韩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傲,张玲芹,韩亚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执15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傲申请执行人张玲芹被执行人韩亚晶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81**民初125号民事调解书,通知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五百零二条,裁定如下:将位于位于新华农场XX区XX幢XXX号房屋产权由王奇兵过户到王金傲、张玲芹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卫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