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石大执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宁夏荣生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兴武、王冠 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荣生典当有限公司,王兴武,王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石大执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荣生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前进北路50号。法定代表人刘宗宝,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兴武,男,196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王冠,男,199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本院立案执行宁夏荣生典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兴武、王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大民初字第17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兴武、王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2014年4月29日委托宁夏明基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王冠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某处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总价为5744533元。本院委托宁夏纵横拍卖有限公司石嘴山分公司对该房屋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均无人竞买,流拍价格3676501.6元。本院于2015年3月28日发出变卖公告,买受人牛惠文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3676501.6元的价格应买,并以缴纳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冠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某处房产(房产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号)以3676501.6元的价格变卖给买受人牛惠文。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时转移。二、买受人牛惠文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关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晓伟代理审判员 李 瑞代理审判员 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樊冠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