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原告孙殿兴与被告苏国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殿兴,苏国章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7号原告孙殿兴。被告苏国章。本院在受理原告孙殿兴与被告苏国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以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国昌代理审判员 王 铎人民陪审员 张伟才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齐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