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6执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06
案件名称
XX萍与肖青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萍,肖青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6执232号申请执行人:XX萍。被执行人:肖青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武昌民初字第028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肖青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青平履行下列义务:一、支付申请执行人XX萍售房款900000元;二、赔偿申请执行人XX萍经济损失96597元(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三、支付申请执行人XX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5074元(以9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标准计算为7042元;从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2月11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为8032元);四、承担本案件受理费6723.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2643元,以上款项共计1036037.5元。但被执行人肖青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6月6日查封被执行人肖青平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二期301栋1层1-1室、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304栋1单元2室的房屋,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执行人XX萍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上述房屋,本院经过审查后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肖青平名下位于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二期301栋1层1-1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11026788)、武昌区南湖华锦花园304栋1单元2室(房屋所有权证:市2006006527)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易万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政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