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4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周浩、高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周浩,高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1850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1177353-6。负责人:王彪,行长。委托代理人:吴畏,公司职员。被告:周浩,男,汉族,1988年1月30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高炯,女,汉族,1988年8月3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周浩、高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317元,减半收取2658.5元,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承担。审判员 戴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