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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商)初字第129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北安智诚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财兴经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北安智诚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财兴经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12942号原告北京北安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东大街38号院3号楼6层601室。法定代表人马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米春辉,北京华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财兴经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兴政街7号1号楼102室。法定代表人王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雷,北京卓才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北京北安智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安智诚公司)与被告北京财兴经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广传媒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卢赞赞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安智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米春辉,被告经广传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安智诚公司诉称:2013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工程名称:黄村、义和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部分围栏制作及部分更换画面,工程总价款459657.1元。工程于2012年4月10日完工。双方约定经广传媒公司向北安智诚公司支付合同价款,延期付款,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北安智诚公司按照合同的清单表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全部工作,经广传媒公司至今未向北安智诚公司支付工程款459657.1元。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工款459657.1元并支付利息(以459657.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2年4月15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按欠付加工款总额的30%支付;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北安智诚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证据1加工承揽合同,证据2电话录音,证据3照片。被告经广传媒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违约金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和利息部分是冲突的,合同中也没有约定违约金,即使有司法解释的规定违约金也是过高的。不同意原告第一项中支持利息的请求,双方合同约定合同款项在被告验收合格后支付,根据原告的证据,验收和合格的情况都没有证据证明。利息的部分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诉讼费由法院裁决。被告经广传媒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及审查核实,被告经广传媒公司对原告北安智诚公司提交的证据1加工承揽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对该份加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均予以确认。被告经广传媒公司对原告北安智诚公司提交的证据2中马锬和彭涛的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同时否认彭涛为经广传媒公司的员工,因北安智诚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彭涛与经广传媒公司之间的关系,本院对证据2中该份录音不予确认。另,在本院给定的时间内,被告经广传媒公司对原告北安智诚公司提交的证据2中其他录音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对其他录音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予以确认。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2年3月12日,北安智诚公司与经广传媒公司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黄村、义和庄、生物医药产业基地部分围挡制作及部分更换画面,总承包价为459657.1元。北安智诚公司称,工程完工后,经广传媒公司至今未支付工程款,并向本院提交了北安智诚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锬与经广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纲及项目经办人张炎的电话录音,该份录音反映的内容是北安智诚公司向经广传媒公司催要费用,经广传媒公司的王纲对欠费表示认可。上述事实,有原告北安智诚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履行。北安智诚公司为经广传媒公司加工制作围挡等并负责安装,被告经广传媒公司依约应当向原告北安智诚公司支付工程费用,双方存在真实、合法、有效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经本院明确询问经广传媒公司北安智诚公司是否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经广传媒公司并未明确否认,只是称因找不到人核实故不清楚,但通过其当庭陈述及北安智诚公司提交的录音来看,截止到本案开庭时项目经办人张炎仍在经广传媒公司工作,经广传媒公司所述无人核实有回避问题之嫌,且经广传媒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纲在电话录音中亦认可尚欠北安智诚公司工程款,据此,本院认可,北安智诚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相关的工程义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北安智诚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之后,经广传媒公司应当依约付款,对于北安智诚公司要求经广传媒公司支付工程款459657.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经广传媒公司未按照约定给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给北安智诚公司造成损失,但合同中仅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未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故北安智诚公司要求经广传媒公司给付利息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照实际情况予以部分支持。关于起算时间,因经广传媒公司对北安智诚公司主张2012年4月10日完工既未肯定亦未否定,且未提出其他完工时间,故本院对于违约金的计算以2012年4月15日为起算时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北京财兴经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北安智诚科技有限公司四十五万九千六百五十七元一角及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以四十五万九千六百五十七元一角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五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不超过十三万七千八百七十九元一角三分为限);二、驳回原告北京北安智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四千零九十七元,由被告北京财兴经广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卢赞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