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字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付卫与被告范学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卫,范学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字648号原告:付卫。被告:范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卫与被告范学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卫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卫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卫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