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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字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原告付卫与被告范学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卫,范学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字648号原告:付卫。被告:范学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卫与被告范学龙之间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卫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付卫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付卫负担。审判员  贾本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费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