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字第2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栗鸿飞与张保忠、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栗鸿飞,张保忠,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251-1号申请执行人栗鸿飞。被执行人张保忠。被执行王保行。被执行人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保忠,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栗鸿飞申请执行张保忠、王保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查封了被执行人衡水弘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衡水市庆丰南街500号盛世桃城18幢1-2层号房产(房产证号:衡房权证河西区字第号)。现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