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0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刘明与淮北市农机监理所公安行政管理-道路交通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淮北市农机监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皖0603行初10号原告:刘明。委托代理人:刘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肖海涛,安徽华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农机监理所,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郝明杰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明不服被告淮北市农机监理所(简称市农机所)于2015年9月22日向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答复函的行政行为,于2016年1月19日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受理后,于同年1月27日向被告市农机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市农机所的委托代理人许光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市农机所于2015年9月22日向浙江省嘉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简称嘉善县交警大队)出具答复函,对刘明拖拉机驾驶证信息答复如下:驾驶人刘明,男,住址淮北市公司,在我所经各科考试合格,于2008年4月28日初次领取G证,有效期6年,档案编号:34060100。刘明诉称,2008年4月28日,我经过考核取得了市农机所签发的准驾车型为G的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有效期限一栏没有标注。2015年9月16日,我驾驶皖03-672**号变型拖拉机行驶至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范东村村道时,拖拉机后栏板横向甩出与对面由北向南驾驶电动车的沈丰连及行人王玉妹发生碰撞。后嘉善县交警大队根据市农机所出具的答复函认定我的拖拉机驾驶证已过有效期,从而认定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条及第九条规定,我的驾驶证没有标注有效期限,应该认为是长期的,市农机所向嘉善县交警大队所作的答复函毫无根据,显属违法。综上,市农机所作出的答复函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撤销。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刘明提供如下证据:1、驾驶证,欲证明刘明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的事实;2、答复函,欲证明市农机所作出侵害刘明行政行为的事实;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欲证明嘉善县交警大队根据市农机所出具的答复函遂作出刘明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认定。被告市农机所辩称,一、市农机所对嘉善县交警大队所作的答复函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受理后应当驳回起诉。该答复函是行政机关之间关于政策理解的相互沟通,为协商、洽谈工作而出具的函件,它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拖拉机驾驶人在拖拉机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拖拉机驾驶证;在拖拉机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拖拉机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简称《道交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有同样规定,驾驶员在未换发有效期限10年的驾驶证之前,有效期限均为6年。三、《道交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此,刘明提出嘉善县交警大队因市农机所出具的答复函认定事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刘明所诉答复函本身不是行政行为,其起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其起诉。针对其答辩,市农机所提供如下证据:1、协查函,2、答复函,上述证据欲证明市农机所根据嘉善县交警大队的协查要求而出具的答复函,答复函载明刘明的驾驶证信息客观真实;3、拖拉机驾驶证申请表,欲证明刘明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4、安徽农机化网、安徽省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网络截图,欲证明从系统上查询刘明驾驶证有效期为6年的事实;5、部分考试档案,欲证明刘明通过科目一考试,其对驾驶证的有效期限的相关规定是明知的;6、《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交条例》,欲证明法律对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分别为6年、10年及长期。经庭审质证,市农机所对刘明提供的证据意见如下: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提出根据准驾车型G,对应的有效期应为6年;对证据2,系被诉行政行为;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提出不能达到证明目的。刘明对市农机所提供的证据意见如下: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系被诉行政行为;对证据3,无异议;对证据4,该数据资料经市农机所内部操作系统查询,我方对此是不知情的,与市农机所向我方颁发的驾驶证显示的期限不一致;对证据5,其在庭审中先表示对考试成绩的真实性有异议,后又认可通过了市农机所组织的理论考试;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认为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对刘明提交的证据1,客观真实,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至于是否在有效期内,仅凭该证据不足以证明,故对证明目的不予采信;对证据2,同市农机所证据2,系被诉行政行为;对证据3,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故不予采信。对市农机所提交的证据1,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故予以采信;对证据3,刘明无异议,予以采信;对证据4,刘明对经系统查询的数据本身无异议,故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5,鉴于刘明自认通过科目一考试,且已实际领取驾驶证,故对于考试档案予以采信;对证据6,系被诉行政行为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2008年4月8日,刘明向市农机所申领拖拉机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为G,后其通过了市农机所组织的各科目考试,市农机所向刘明颁发了拖拉机驾驶证。该驾驶证上载明“有效期起始日期”为2008年4月28日,“有效期限”栏为空白。2015年9月16日,刘明在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范东村村道驾驶变型拖拉机的过程中,拖拉机后栏板横向甩出致案外人沈丰连、王玉妹受伤。嘉善县交警大队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于2015年9月21日向市农机所发出协查函,请求市农机所核查刘明拖拉机驾驶证的真假及是否有效。市农机所于2015年9月22日作出如下答复,主要内容为:驾驶人刘明,在我所经各科考试合格,于2008年4月28日初次领取G证,有效期:6年,档案编号:340601001700。刘明认为市农机所向其颁发的驾驶证未标注有效期限,应为长期有效,而市农机所向嘉善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答复函中载明有效期限6年,显系违法,遂诉至法院。另查:市农机所对驾驶员信息实行计算机录入,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打印拖拉机驾驶证。刘明于2013年10月24日又领取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小型汽车)。本院认为: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市农机所向嘉善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答复函是否系行政行为,以及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市农机所作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有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拖拉机驾驶证业务的职责,其根据嘉善县交警大队提出的协查请求而出具的答复函,该函内容系针对特定相对人和特定事项作出的,且对该相对人产生了权利义务上的法律后果,故应属于行政行为,市农机所辩解答复函不属于行政行为,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市农机所出具的答复函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拖拉机属于机动车的范围,《道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的有效期为6年,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拖拉机驾驶证由农业主管部门核发,农业部颁布的《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于拖拉机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与《道交条例》规定一致。由此可见,初次领取拖拉机驾驶证的法定有效期限为6年,故市农机所出具的答复函内容客观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市农机所在有效期限栏内未签注的行为,能否视为长期有效。具体分析如下:首先,根据《道交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刘明在申请拖拉机驾驶证的过程中,应当先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再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本案所涉及的驾驶证有效期限问题系刘明学习机动车驾驶的内容,决定其能否获取驾驶证这一行政许可的前提与基础。刘明于2008年4月即通过各科目考试并领取拖拉机驾驶证,其应当知道初次领取驾驶证的有效期限为6年,办理10年与长期有效期限驾驶证需符合每个记分周期未达到12分的条件,并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履行申请,经审检合格换发的程序;其次,目前机动车驾驶证在社会上的普及率较高,一般人对驾驶证的申领和使用规定会有初步了解,刘明于2013年10月又办理汽车驾驶证,作为拥有两个机动车驾驶证的专业技能人员,其认知程度显然高于社会普通群众。故刘明辩解其持有的驾驶证未标注有效期限应视为长期有效,没有法律依据,亦不符合社会常理,本院不予采信。根据《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条规定,市农机所应当签注具体的有效期限而未签注,应认定其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程序存在瑕疵,但该程序瑕疵并不影响市农机所向嘉善县交警大队出具答复函行政行为的效力。故对于刘明请求撤销市农机所向嘉善县交警大队出具的答复函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鸿人民陪审员 刘 帅人民陪审员 王新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冉慧子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