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阳执字第00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娟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旬阳执字第00450号申请执行人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运祥,经理。被执行人李娟,女,198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旬阳县。申请执行人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娟损害公司利益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阳民初字第000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由李娟给付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欠款60万元、诉讼费9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4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执行协议,李娟共向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及补足股本、诉讼费合计691000.00元,双方经算账后,李娟应向旬阳县运祥仓储有限责任公司找补现金130000.00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13)旬阳执字第0045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 波审判员 马志国审判员 周 延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熊世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