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2民初56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莉莉与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莉莉,王永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122民初5658号原告:黄莉莉,男,198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王永祥,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黄莉莉与被告王永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莉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永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熟人。2014年12月2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为凭。之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被告未作答辩、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熟人。2014年12月28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由被告出具借条为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于2014年12月28日出具的10000元借条,本院对原告此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长期不履行归还借款义务,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归还借款1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莉莉借款10000元,并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茂友二○一七年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