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胡鲜红与朱丽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鲜红,朱丽娥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1284号原告:胡鲜红,农民。被告:朱丽娥,城镇居民。原告胡鲜红与被告朱丽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少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楼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