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民初27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1民初2780号原告王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任吉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武晓锋 关注公众号“”